鲁工美院办字〔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大型修缮等项目。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监督、考核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各个项目独立运行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混淆使用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突出重点、保证效益,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审查、立项、执行到完工,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的深化论证和预算编制、监督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的有效使用和绩效达标。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包括校内各单位向学校申报的校内专项资金和学校向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以及学校的财力状况,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论证、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专项资金申请书,随中期财务规划及年度预算一并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立项及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汇总各单位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区分校内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完善申报材料,必要时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深化论证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立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研究,提出对专项资金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财务处将汇总的专项资金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处将编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作为各阶段预算执行的依据,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确保在执行期内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项目执行期限(年度),期满未实施的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由专项资金实施单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进行审批。
因项目撤销未使用的资金和招标后的结余资金须由学校财务处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学校财务处在下达预算时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用款计划。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应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编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和组织政府采购;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专项资金实施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擅自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权限逐级上报,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校党委会批准。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上报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超出预算金额的,校招标办公室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监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资金来源涉及财政拨款的、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益。专项资金审核通过后,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获批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进行绩效自评,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确定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视情况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进行审核,按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进行付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9日印发的《77779193永利官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