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77779193永利官网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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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美院字[2003]83号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全资产价值,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提高资产管理意识,确保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学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管理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腐蚀、生锈、丢失、被盗、帐物混乱而造成的损失;
2.对不研究仪器设备性能,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或组装造成损失的;
4.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失误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经验不足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意外事故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写出书面检查,还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引以为戒,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严格按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与程序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查实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资产损失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国资办审批,并将处理结果报财产损失部门资产管理员备案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损失部门提出处理申请,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处理结果报国资办和财产损失部门资产管理员备案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资产损失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报国资办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国资办执行,并将处理结果给资产损失部门备案执行。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还是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供名单,由学院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可从每月生活费中扣付或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直至偿还为止。
(五)赔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学院财务,用于仪器设备购置。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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